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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企业租车:租车人的义务和责任
日期【2013-11-01 06:01】 共阅:【】次

 

在租车的合同期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要由租车人自己承担损失:车辆转给别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在车辆允许使用范围以外发生问题未经租赁公司事先同意拆换车辆零件了把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非停车场区发生丢失;由于违法、违规,车辆被扣押等。

  租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通知交管部门和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会协助用户在千宁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超过24小时,保险公司不予办理赔偿手续。用户需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事故。用户要向租赁公司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手续。事故前期费用由用户支付,在保险公司赔付前,车辆修理期间,要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垫付修理费等。3个月内保险公司再返修理费的80%,租车人要承担20%,车辆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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